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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 网购法规首制定 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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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zjs 于 2010-4-5 12:28 编辑

4月5日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对电子商务网络购物行业制定法律法规。

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概念及其责任和义务,对规范网络商品交易、保证消费者利益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相比之前出台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法规,此管理办法更侧重实际交易行为中的规范和约束,更具实际操作性。

针对目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相应法则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商机关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工商总局的“开门立法”正是对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发展的积极肯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1.08亿人次,全年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超过2500亿,较2008年翻番增长。交易规模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2%。

来源:泡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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