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30|回复: 0

[互联网新闻] 勿以对抗思维理解网络事件

[复制链接]

64

主题

64

帖子

65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65
发表于 2009-6-3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发文《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内容是,该刊记者在沪苏渝皖等多个省市采访发现,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称作“网上群体性事件”。一些受访官员认为,“网上群体性事件”能在很短时间内,让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该刊引用专家话语称,地方党政干部应明确认识,有效应对。

  在这篇文章中,“南京房产局长周久耕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都被定性为“网上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确兴起于“网上”,但何为“群体性事件”,我国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从词语相似性来看,有两个概念可资参照。一为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提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概念,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曾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从历史沿革来看,少数人闹事、群众闹事、聚众闹事,突发性治安事件以及紧急治安事件等称谓,都曾出现于对群体行为定性的官方表述中。近几年来,这些称谓已很少使用,而多以“群体性事件”取而代之。

  由此可见,不论从相似性还是历史沿革上,在我们的政治语境里,“群体性事件”的称谓都带有负面、贬义的色彩,暗含着国家权力和暴力机关的出场。那么,若将“周久耕事件”、“躲猫猫事件”、“官太太团出国事件”等网络事件定性为“群体性事件”,就明显不妥。

  这些事件或是对腐败官员的举报,或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揭露,是现实的公民合法权利在网络上的延伸,请问负面、贬义之处何有何在?即便“百万级的点击率”中难免有一些出格、偏激之词,又何须弃法律手段而动用政治手段,轻民事解决而重刑事解决?

  遗憾的是,仅凭人数之寡众就习惯性地归入“群体性事件”之筐,习惯性地采用对抗姿态,作为对象进行管理而非作为平等主体进行对话的惯性思维,在受访的某些官员和专家的言词中比比皆是。比如将“周久耕事件”引发的网络热议称为“强大的‘表达对抗’”,比如将发生在两地的同类事件称为“互相‘感染’,增加了事件对抗性”。

  网络舆论的存在,以及网络事件的兴起,将会是社会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当然,作为政府部门,如何建立理性的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如何在保障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下又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损失,都是需要认真以对的课题。只是,在此过程之中,请勿以对抗思维看待和理解网络事件,慎把网络事件全然定性为带有负面和贬义色彩的“网上群体性事件”。
温馨提示:
1、本内容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内容若侵犯到你的版权利益,请联系我们,会尽快给予删除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QQ/微信
860854895 周一至周日:09:00 - 22:00
十五年老品牌,学习网上创业赚钱,首先普云网-分享创业资讯_最新网络赚钱项目资源论坛,值得信赖!
普云网-分享创业资讯_最新网络赚钱项目资源论坛 版权所有!

本站内容均转载于互联网,并不代表普云网-分享创业资讯_最新网络赚钱项目资源论坛立场!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QQ|小黑屋|广告服务|加入vip|APP下载|手机版| 普云网 ( 鄂ICP备2023000076号-1 )

GMT+8, 2024-11-22 13:37 , Processed in 0.073868 second(s), 31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